2023年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
发布时间:2023-12-1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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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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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新闻通气会在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会上,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发布了2023年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同志分别解答媒体提问,并接受媒体采访。 下一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将聚力三个“一号工程”,进一步深化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机制,紧盯重点领域专项执法,着力打造执法与服务并重、秩序与活力共生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地、勇闯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新路子贡献市监力量。 (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绍兴诚兴红漫天酒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销售伪劣黄酒系列案 2023年3月至8月,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绍兴诚兴红漫天酒业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制售伪劣黄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托网络监测、实地走访等方式,发现绍兴诚兴红漫天酒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涉嫌制售伪劣黄酒。经调查,伪劣黄酒系廖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绍兴注册酒业公司,并委托外地企业进行生产、销售。 2023年8月16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柯桥区、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和绍兴警方分赴省内外多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摧毁生产窝点6处,销售窝点1处,扣押伪劣黄酒45000余箱,香精、酒精等各类添加剂330余桶,生产(财务)账本若干。抓获犯罪嫌疑人79名,涉案金额高达4600余万元。 案例2 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绍兴市柯桥区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17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绍兴市柯桥区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医疗器械案作出罚款44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绍兴市柯桥区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医疗器械,涉嫌违法。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1日和2020年7月1日生产的2个批次液体伤口敷料,因前一批产品生产结束后未清场彻底,造成产品交叉污染,均检出吡哆素、烟酰胺等成分,涉案货值金额共计838899.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4月23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张某某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经调查,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设立杭州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豆芽菜的生产、销售业务,并从江苏等地购买6-苄基嘌呤、赤霉素、乙烯利等禁用药物,违法添加在豆芽菜生产过程中,再将成品豆芽菜通过货运配送销售到省内外多地,日均销售达4-5万斤。 2023年6月28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上虞警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捣毁生产、销售窝点各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员19名,查扣大量用于违法添加的6-苄基嘌呤、赤霉素、乙烯利等抗生素、禁用药物和尚未销售的成品豆芽菜,账本、交货单、手机等涉案物品,一举击破整个生产销售网络,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 案例4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寝具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2023年9月19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寝具公司生产、销售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为作出罚没款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能取得标识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在2023年4月份生产的床垫上擅自使用了标注注册符的标识,通过线下分别销往绍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嘉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截至案发,当事人实际生产标注注册符标识的不同规格的床垫共881张,实际销售523张,库存358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李某等人使用、销售“司美格鲁肽”假药案 2022年12月和2023年2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先后将刘某、李某等人使用、销售“司美格鲁肽”假药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1月和2023年1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先后查获刘某、李某等人使用、销售“司美格鲁肽”医美减肥针假药案。经鉴定,涉案产品“ab轻盈组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假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诸暨市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并继续开展侦查,最终成功捣毁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的网络销售团伙和广东省广州市的制假售假窝点,涉案当事人达13人,涉案金额逾亿元。 该案为全国查获的首例非法研发、生产、销售“司美格鲁肽”假药系列案件,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6 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技术有限公司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 2023年8月11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技术有限公司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3575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涉案产品。 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先后两次对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此期间当事人生产了1150个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但未按照国家标准gb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相关要求进行出厂检验,货值金额达235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嵊州某能源有限公司违反计量管理规定案 2023年8月23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嵊州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2578.18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期间,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2457.74kg。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曹某直播间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7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某对与所链接的商品不符的内容进行直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诸暨市某珠宝商行的直播间进行检查,发现曹某作为该珠宝商行开设在某平台直播店铺的直播营销人员,在进行直播营销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珍珠用人工塞珠入蚌的方式直播开蚌取珠,并宣称是现场“活体开蚌”,欺骗、误导消费者。该直播内容与链接名称“【直播开蚌珍珠】巴洛克珍珠蚌自己开包邮开蚌取珍珠直播”的商品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嵊州市某商务宾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3年6月8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嵊州市某商务宾馆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依法对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2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嵊州市某商务宾馆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一台电梯正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梯名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规格型号:tkj800/1.0-jxw;使用证编号:电11浙d嵊0050(13);制造单位:阿尔法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经核查,该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电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电梯的相关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 新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10月9日,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昌县某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新昌县某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干粉灭火器筒(瓶)体爆破试验、干粉灭火剂性能试验(第一主要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属不合格产品。经查,2023年4月至案发,新昌县某消防器材服务部从江西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96具并全部出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 |